2024年08月30日

沙賓法案 (Sarbanes-Oxley Act, 簡稱SOX法案) 是在 2002 年頒布的美國聯邦法律,對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正,旨在強化公開發行公司的企業治理、財務透明和財務報告誠信。這部法案是以主要起草人參議員 Paul Sarbanes(保羅.沙賓) 與眾議員 Michael G. Oxley(麥克.歐克斯) 的名字命名。

沙賓法案為所有美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管理階層及公共會計事務所設立了高標準,其目的在於保護股東和大眾不受到企業詐欺行為的傷害,並提升企業揭露資訊的準確性。

不遵守沙賓法案可能會被判處高額罰款或監禁。這項立法影響的不只是企業的財務方面,還影響到負責儲存企業電子記錄的 IT 部門。

沙賓法案也影響台灣企業,主要像是美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或在美國上市的台灣公司,以及與美國公司有密切生意往來的代工製造廠或企業都必須配合相關規範。

沙賓法案的歷史沿革

沙賓法案是為了因應當時發生的多起會計醜聞而制定,例如 2000 年的年初爆發的 Enron(安隆有限公司) 及 WorldCom(世界通訊公司) 事件即是由於企業詐欺、會計舞弊和監管不力所造成的後果。這些醜聞導致受影響公司的股價崩盤,投資者蒙受數十億美元的損失,動搖民眾對國家證券市場的信心。

為了平息民眾的憤怒及對金融市場誠信的擔憂,美國國會迅速採取行動,針對企業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和會計問題進行改革。參議員 Paul Sarbanes 與眾議員 Michael Oxley 分別於美國的參眾兩院提出了沙賓法案。

沙賓法案獲得兩黨共同支持,這反映出雙方就進行監管改革以恢復投資者信心並強化企業治理的必要性達成共識。該法案由 George W. Bush (美國第43任總統布希,或稱小布希)總統於 2002 年 7 月 30 日簽署後正式實施。

沙賓法案的主要內容

以下是沙賓法案的部分主要內容。

審計獨立性

沙賓法案訂立了限制外部審計人員產生利益衝突的標準,包括禁止審計人員為審計客戶提供特定非審計服務以維持獨立性。它還制定了新的審計人員核准規定、審計合夥人輪換及審計人員報告規定。

財務報表的企業責任

沙賓法案規定管理高層 (亦即執行長 (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 和財務長 (Chief Financial Officer,CFO)) 須證明財務報表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加強財務揭露

沙賓法案中包含有關揭露財務資訊的具體內容和時間的規則。根據這項立法,公司「必須緊急向大眾揭露」有關其財務狀況或營運的重大變化,以及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的資訊。

內部控制

沙賓法案規定公司必須建立並維護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系統,其中包含內部控制的評估管理(SOX 沙賓法案第 404 條: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之評估)和審計人員對這些控制措施提出有效性聲明。

白領犯罪的處罰

沙賓法案加重了與白領犯罪和共謀 (例如企業詐欺) 有關的刑事處罰力度。這些處罰包括對涉及詐欺活動的高層主管處以罰款或監禁。

禁止在退休基金管制期間從事內線交易

沙賓法案禁止企業高級主管在限制員工買賣退休計畫公司持股的期間 (亦即退休基金管制期間) 從事內線交易。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 (PCAOB)

沙賓法案設立了 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會計監管委員會) 來負責監督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事務,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品質。

證券分析師的利益衝突

為了提高研究報告的獨立性,沙賓法案規定證券分析師須揭露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

吹哨者保護

沙賓法案提供吹哨者保護機制,以防有人因舉報企業不當行為或詐欺而遭到雇主報復。

沙賓法案的主要條款

沙賓法案共分為 11 章,其下所涵蓋的主要條款旨在提升企業治理、財務透明和財務報告誠信,具體條文內容如下。

沙賓法案第一章—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 (PCAOB)

沙賓法案第一章設立了 PCAOB 來負責監督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事務,以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工作的監督和品質。沙賓法案第一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SOX 第 101 條—設立;行政規定
本條文設立了非營利組織 PCAOB,旨在:

  • 監督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事務,包括註冊公共會計事務所
  • 訂立與公開發行公司審計事務有關的審計、品質控制、職業道德、獨立性及其他標準
  • 對註冊會計事務所執行檢查、調查和紀律處分程序
  • 強制遵循本法案

SOX 第 102 條—向委員會註冊
任何準備或發布與任何發行人有關之審計報告的會計事務所都必須向 PCAOB 註冊。

第 105 條—調查和紀律處分程序
PCAOB 有權調查註冊公共會計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是否有違反本法案。它也授權 PCAOB 可對違反本法案、PCAOB 規則、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規則或職業道德標準的事務所及個人施行懲處。

第 107 條—證券交易委員會對 PCAOB 的監管
SEC 有權監督並強制執行 PCAOB 的規則。

第 109 條—資金來源
PCAOB 的資金來源必須來自公開發行公司繳納的會計資助費用。

沙賓法案第二章—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沙賓法案第二章訂立了維護外部審計人員獨立性,以限制產生利益衝突的規則。第二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201 條—審計人員業務範圍以外的服務
執行審計的註冊公共會計事務所不得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根據沙賓法案,非審計服務包括簿記、財務系統的設計和實施、內部審計外包服務、評估或估價服務、精算服務、內部稽核外包服務、管理職能、人力資源、證券經紀商-自營商服務、法律服務和專家服務。

第 202 條—事先核准要求
審計人員向客戶提供任何審計和非審計服務前,必須事先取得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批准。此外,審計委員會須在定期報告中向投資人揭露其事先批准非審計服務之決策。

第 203 條—審計合夥人輪換
發行人的主要審計或覆核合夥人,或是負責審查審計報告或審查覆核的合夥人必須每五年輪換一次。

第 206 條—利益衝突
如果發行人的執行長、主計長、財務長、首席會計師或擔任同等職位之任何人受雇於公開會計事務所,且於審計日期前一年內曾參與對該發行人之審計,則應禁止該會計事務所為發行人提供審計服務,以解決利益衝突問題。

沙賓法案第三章—企業責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沙賓法案第三章要求高階主管個人須負責確保企業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第三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302 條—財務報表的企業責任
本條文規定執行長和財務長須在每年的年度或季度報告中證明財務資訊的準確和完整性,並負責建立及維護內部控制。

第 303 條—審計行為之不當影響
禁止發行人的高級主管或董事或依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以詐欺、脅迫、操縱或誤導之方式影響發行人財務報表的審計人員,致使財務報表在表達上存在重大誤導。

第 304 條—沒收特定獎金和收益
如果公司因不當行為而被要求需重編財務報表,執行長和財務長可能必須將公司發放的所有獎金或其他獎勵性或權益性酬金,以及透過買賣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全數償還給公司。

第 306 條—禁止在退休基金管制期間從事內線交易
禁止任何權益性證券發行人的董事和高階主管,於退休基金管制期間出售其持有之股份。

沙賓法案第四章—加強財務揭露

沙賓法案第四章中說明了加強對財務交易報告的規定。第四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401 條—定期報告之揭露
加強公司於定期報告中揭露特定資訊的規定。它包括資產負債表外交易、關係、安排、義務,以及與未合併報表實體或其他個人間存在可能會在當前或未來對財務狀況、財務狀況變動、營運結果、流動性、資本支出、資本資源,或是收益或支出之重要組成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關係。

第 403 條—涉及管理與主要股東交易之揭露
將內部人員報告公司股票交易的截止日期縮短至兩個工作日內。

第 404 條—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之評估
要求管理階層和審計人員建立內部控制系統,以及該等控制系統之適當性的評價報告方法。會計事務所必須編寫內部控制報告作為年度報告之一部分。

第 409 條—即時發行人揭露
公司必須即時且迅速揭露有關發行人財務狀況或營運重大變化的附加資訊。

沙賓法案第五章—分析師利益衝突

沙賓法案第五章提高了金融分析師及其可能存在之利益衝突的透明度。第五章只有一項條文,重點在於緩解證券分析師間的利益衝突。

第 501 條—註冊證券業協會及全國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分析師的處置作為
要求 SEC 採行解決證券分析師利益衝突問題的規則,從而提高研究報告的獨立性。

沙賓法案第六章—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資金資源及權力

沙賓法案第六章定義了恢復投資者對證券分析師信心的做法。它主要著重於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的權力、資金來源和監督面向。第六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602 條—出席證券交易委員會及實踐
授權 SEC 譴責或禁止證券專業人士執業,並可為其目的定義「證券專業人士」一詞。

第 603 條—聯邦法院禁止發行低價股的權力
允許聯邦法院在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禁止個人參與發行低價股。

第 604 條—經紀商和自營商從業人員的資格
授權 SEC 制定規則,規定經紀商和自營商從業人員所應具備的培訓、經驗、能力,以及 SEC 認為必要或適當的其他資格的最低標準。

沙賓法案第七章—研究及報告

沙賓法案第七章要求需進行各式研究和報告,以加強對金融市場、企業審計及其他相關領域的了解。第七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702 條—有關信用評等機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研究和報告
SEC 必須對信用評等機構在證券市場運作中的角色和作用進行研究。

第 703 條—對違規者及違規行為的研究和報告
美國總審計長必須就 SEC 及司法部在過去五年間對證券違規行為所採取的執法行動進行研究。

第 704 條—執法行動研究
要求對涉及報告違規情事的 SEC 執法行動進行研究,以判定現有處罰能否有效遏制這類違規行為。

第 705 條—對投資銀行的研究
美國總審計長必須對投資銀行和財務顧問在首次公開募股 (IPO) 過程中的角色,以及其做法對投資人信心的影響進行研究。

沙賓法案第八章—企業及刑事詐欺的課責性

沙賓法案第八章詳述了操縱、銷毀或篡改財務記錄,以及妨礙調查的具體刑事處罰。第八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802 條—篡改文件的刑事處罰
對於任何故意篡改、銷毀、破壞、隱藏或偽造記錄、文件或有形物品,意圖妨礙、阻撓或影響法律調查的人,會被處以罰款和/或最高 20 年監禁。

第 803 條—因違反證券詐欺法規而產生的債務不得免除
明定因違反聯邦或州證券法規所產生的債務不得以破產名義免除之。

第 804 條—證券詐欺的訴訟時效
將證券詐欺的追訴時效延長至發現違法事實後的兩年內,以及發生違法行為後的五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第 806 條—保護提供詐欺證據之公開上市公司員工
通常被稱為吹哨者條款,本條文為舉報詐欺活動的公開上市公司員工提供保護,將公司解僱、降職、停職、威脅、騷擾或歧視員工的作為明定為聘僱條款或條件中的非法行為。

第 807 條—企業及刑事詐欺的課責性
將詐欺公開上市公司股東的行為明定為聯邦犯罪,並對故意執行或企圖執行與公開交易證券相關之詐欺計畫或騙局的任何人施加處罰。這些處罰包括對個人判處最高 500 萬美元罰款及最高 20 年監禁,以及對實體判處最高 2500 萬美元罰金。

沙賓法案第九章—加重白領犯罪的處罰

沙賓法案第九章加重了與白領犯罪和共謀有關的刑事處罰。

第 903 條—郵件和電信詐欺的刑事處罰
將郵件和電信詐欺罪的最高監禁刑期從 5 年拉長為 20 年。 

第 906 條—財務報告的企業責任
對故意簽署違反 1934 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財務報表的執行長和財務長施加刑事處罰。

對於認證虛假財務報表及故意做出虛假證明的執行長和財務長,會被判處最高 500 萬美元罰款或最高 20 年監禁,或同時處以罰款和監禁。

第十章—企業退稅

沙賓法案第十章是法案中最短的一章,只包含一項條文。

第 1001 條—參議院有關執行長簽署企業納稅申報表的觀點
明定各家公司的執行長必須簽署公司的納稅申報表,以確保其了解納稅申報表中的內容,倘若申報表包含任何歧異或詐欺資訊,不得辯稱自己不知情。

沙賓法案第十一章—企業詐欺的可課責性

沙賓法案第十一章提供與企業詐欺和篡改紀錄有關的刑事處罰。第十一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1103 條—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暫時凍結權力
授權 SEC 在調查可能的證券法違規情事時,得申請暫時命令,凍結對董事、高級主管、合夥人、具有控制權之人、代理人或員工的異常支付款項。

第 1105 條—證券交易委員會禁止個人擔任高級主管或董事的權力
授權 SEC 禁止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任何人擔任公開上市公司高級主管或董事,無需經過聯邦法院的裁示即可行使這項權力。

實行沙賓法案的結果

沙賓法案深刻改變了美國企業,開創報告、審計和公司治理的新時代。這項變革性立法為金融市場注入更嚴格的道德標準。沙賓法案的實施提高了大眾和投資者對於公司及其財務聲明可靠度的信心。

沙賓法案 (Sarbanes-Oxley Act, 簡稱SOX法案) 是在 2002 年頒布的美國聯邦法律,對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正,旨在強化公開發行公司的企業治理、財務透明和財務報告誠信。這部法案是以主要起草人參議員 Paul Sarbanes(保羅.沙賓) 與眾議員 Michael G. Oxley(麥克.歐克斯) 的名字命名。

沙賓法案為所有美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管理階層及公共會計事務所設立了高標準,其目的在於保護股東和大眾不受到企業詐欺行為的傷害,並提升企業揭露資訊的準確性。

不遵守沙賓法案可能會被判處高額罰款或監禁。這項立法影響的不只是企業的財務方面,還影響到負責儲存企業電子記錄的 IT 部門。

沙賓法案也影響台灣企業,主要像是美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或在美國上市的台灣公司,以及與美國公司有密切生意往來的代工製造廠或企業都必須配合相關規範。

沙賓法案的歷史沿革

沙賓法案是為了因應當時發生的多起會計醜聞而制定,例如 2000 年的年初爆發的 Enron(安隆有限公司) 及 WorldCom(世界通訊公司) 事件即是由於企業詐欺、會計舞弊和監管不力所造成的後果。這些醜聞導致受影響公司的股價崩盤,投資者蒙受數十億美元的損失,動搖民眾對國家證券市場的信心。

為了平息民眾的憤怒及對金融市場誠信的擔憂,美國國會迅速採取行動,針對企業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和會計問題進行改革。參議員 Paul Sarbanes 與眾議員 Michael Oxley 分別於美國的參眾兩院提出了沙賓法案。

沙賓法案獲得兩黨共同支持,這反映出雙方就進行監管改革以恢復投資者信心並強化企業治理的必要性達成共識。該法案由 George W. Bush (美國第43任總統布希,或稱小布希)總統於 2002 年 7 月 30 日簽署後正式實施。

沙賓法案的主要內容

以下是沙賓法案的部分主要內容。

審計獨立性

沙賓法案訂立了限制外部審計人員產生利益衝突的標準,包括禁止審計人員為審計客戶提供特定非審計服務以維持獨立性。它還制定了新的審計人員核准規定、審計合夥人輪換及審計人員報告規定。

財務報表的企業責任

沙賓法案規定管理高層 (亦即執行長 (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 和財務長 (Chief Financial Officer,CFO)) 須證明財務報表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加強財務揭露

沙賓法案中包含有關揭露財務資訊的具體內容和時間的規則。根據這項立法,公司「必須緊急向大眾揭露」有關其財務狀況或營運的重大變化,以及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的資訊。

內部控制

沙賓法案規定公司必須建立並維護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系統,其中包含內部控制的評估管理(SOX 沙賓法案第 404 條: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之評估)和審計人員對這些控制措施提出有效性聲明。

白領犯罪的處罰

沙賓法案加重了與白領犯罪和共謀 (例如企業詐欺) 有關的刑事處罰力度。這些處罰包括對涉及詐欺活動的高層主管處以罰款或監禁。

禁止在退休基金管制期間從事內線交易

沙賓法案禁止企業高級主管在限制員工買賣退休計畫公司持股的期間 (亦即退休基金管制期間) 從事內線交易。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 (PCAOB)

沙賓法案設立了 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會計監管委員會) 來負責監督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事務,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品質。

證券分析師的利益衝突

為了提高研究報告的獨立性,沙賓法案規定證券分析師須揭露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

吹哨者保護

沙賓法案提供吹哨者保護機制,以防有人因舉報企業不當行為或詐欺而遭到雇主報復。

沙賓法案的主要條款

沙賓法案共分為 11 章,其下所涵蓋的主要條款旨在提升企業治理、財務透明和財務報告誠信,具體條文內容如下。

沙賓法案第一章—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 (PCAOB)

沙賓法案第一章設立了 PCAOB 來負責監督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事務,以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工作的監督和品質。沙賓法案第一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SOX 第 101 條—設立;行政規定
本條文設立了非營利組織 PCAOB,旨在:

  • 監督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事務,包括註冊公共會計事務所
  • 訂立與公開發行公司審計事務有關的審計、品質控制、職業道德、獨立性及其他標準
  • 對註冊會計事務所執行檢查、調查和紀律處分程序
  • 強制遵循本法案

SOX 第 102 條—向委員會註冊
任何準備或發布與任何發行人有關之審計報告的會計事務所都必須向 PCAOB 註冊。

第 105 條—調查和紀律處分程序
PCAOB 有權調查註冊公共會計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是否有違反本法案。它也授權 PCAOB 可對違反本法案、PCAOB 規則、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規則或職業道德標準的事務所及個人施行懲處。

第 107 條—證券交易委員會對 PCAOB 的監管
SEC 有權監督並強制執行 PCAOB 的規則。

第 109 條—資金來源
PCAOB 的資金來源必須來自公開發行公司繳納的會計資助費用。

沙賓法案第二章—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沙賓法案第二章訂立了維護外部審計人員獨立性,以限制產生利益衝突的規則。第二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201 條—審計人員業務範圍以外的服務
執行審計的註冊公共會計事務所不得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根據沙賓法案,非審計服務包括簿記、財務系統的設計和實施、內部審計外包服務、評估或估價服務、精算服務、內部稽核外包服務、管理職能、人力資源、證券經紀商-自營商服務、法律服務和專家服務。

第 202 條—事先核准要求
審計人員向客戶提供任何審計和非審計服務前,必須事先取得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批准。此外,審計委員會須在定期報告中向投資人揭露其事先批准非審計服務之決策。

第 203 條—審計合夥人輪換
發行人的主要審計或覆核合夥人,或是負責審查審計報告或審查覆核的合夥人必須每五年輪換一次。

第 206 條—利益衝突
如果發行人的執行長、主計長、財務長、首席會計師或擔任同等職位之任何人受雇於公開會計事務所,且於審計日期前一年內曾參與對該發行人之審計,則應禁止該會計事務所為發行人提供審計服務,以解決利益衝突問題。

沙賓法案第三章—企業責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沙賓法案第三章要求高階主管個人須負責確保企業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第三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302 條—財務報表的企業責任
本條文規定執行長和財務長須在每年的年度或季度報告中證明財務資訊的準確和完整性,並負責建立及維護內部控制。

第 303 條—審計行為之不當影響
禁止發行人的高級主管或董事或依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以詐欺、脅迫、操縱或誤導之方式影響發行人財務報表的審計人員,致使財務報表在表達上存在重大誤導。

第 304 條—沒收特定獎金和收益
如果公司因不當行為而被要求需重編財務報表,執行長和財務長可能必須將公司發放的所有獎金或其他獎勵性或權益性酬金,以及透過買賣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全數償還給公司。

第 306 條—禁止在退休基金管制期間從事內線交易
禁止任何權益性證券發行人的董事和高階主管,於退休基金管制期間出售其持有之股份。

沙賓法案第四章—加強財務揭露

沙賓法案第四章中說明了加強對財務交易報告的規定。第四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401 條—定期報告之揭露
加強公司於定期報告中揭露特定資訊的規定。它包括資產負債表外交易、關係、安排、義務,以及與未合併報表實體或其他個人間存在可能會在當前或未來對財務狀況、財務狀況變動、營運結果、流動性、資本支出、資本資源,或是收益或支出之重要組成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關係。

第 403 條—涉及管理與主要股東交易之揭露
將內部人員報告公司股票交易的截止日期縮短至兩個工作日內。

第 404 條—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之評估
要求管理階層和審計人員建立內部控制系統,以及該等控制系統之適當性的評價報告方法。會計事務所必須編寫內部控制報告作為年度報告之一部分。

第 409 條—即時發行人揭露
公司必須即時且迅速揭露有關發行人財務狀況或營運重大變化的附加資訊。

沙賓法案第五章—分析師利益衝突

沙賓法案第五章提高了金融分析師及其可能存在之利益衝突的透明度。第五章只有一項條文,重點在於緩解證券分析師間的利益衝突。

第 501 條—註冊證券業協會及全國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分析師的處置作為
要求 SEC 採行解決證券分析師利益衝突問題的規則,從而提高研究報告的獨立性。

沙賓法案第六章—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資金資源及權力

沙賓法案第六章定義了恢復投資者對證券分析師信心的做法。它主要著重於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的權力、資金來源和監督面向。第六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602 條—出席證券交易委員會及實踐
授權 SEC 譴責或禁止證券專業人士執業,並可為其目的定義「證券專業人士」一詞。

第 603 條—聯邦法院禁止發行低價股的權力
允許聯邦法院在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禁止個人參與發行低價股。

第 604 條—經紀商和自營商從業人員的資格
授權 SEC 制定規則,規定經紀商和自營商從業人員所應具備的培訓、經驗、能力,以及 SEC 認為必要或適當的其他資格的最低標準。

沙賓法案第七章—研究及報告

沙賓法案第七章要求需進行各式研究和報告,以加強對金融市場、企業審計及其他相關領域的了解。第七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702 條—有關信用評等機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研究和報告
SEC 必須對信用評等機構在證券市場運作中的角色和作用進行研究。

第 703 條—對違規者及違規行為的研究和報告
美國總審計長必須就 SEC 及司法部在過去五年間對證券違規行為所採取的執法行動進行研究。

第 704 條—執法行動研究
要求對涉及報告違規情事的 SEC 執法行動進行研究,以判定現有處罰能否有效遏制這類違規行為。

第 705 條—對投資銀行的研究
美國總審計長必須對投資銀行和財務顧問在首次公開募股 (IPO) 過程中的角色,以及其做法對投資人信心的影響進行研究。

沙賓法案第八章—企業及刑事詐欺的課責性

沙賓法案第八章詳述了操縱、銷毀或篡改財務記錄,以及妨礙調查的具體刑事處罰。第八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802 條—篡改文件的刑事處罰
對於任何故意篡改、銷毀、破壞、隱藏或偽造記錄、文件或有形物品,意圖妨礙、阻撓或影響法律調查的人,會被處以罰款和/或最高 20 年監禁。

第 803 條—因違反證券詐欺法規而產生的債務不得免除
明定因違反聯邦或州證券法規所產生的債務不得以破產名義免除之。

第 804 條—證券詐欺的訴訟時效
將證券詐欺的追訴時效延長至發現違法事實後的兩年內,以及發生違法行為後的五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第 806 條—保護提供詐欺證據之公開上市公司員工
通常被稱為吹哨者條款,本條文為舉報詐欺活動的公開上市公司員工提供保護,將公司解僱、降職、停職、威脅、騷擾或歧視員工的作為明定為聘僱條款或條件中的非法行為。

第 807 條—企業及刑事詐欺的課責性
將詐欺公開上市公司股東的行為明定為聯邦犯罪,並對故意執行或企圖執行與公開交易證券相關之詐欺計畫或騙局的任何人施加處罰。這些處罰包括對個人判處最高 500 萬美元罰款及最高 20 年監禁,以及對實體判處最高 2500 萬美元罰金。

沙賓法案第九章—加重白領犯罪的處罰

沙賓法案第九章加重了與白領犯罪和共謀有關的刑事處罰。

第 903 條—郵件和電信詐欺的刑事處罰
將郵件和電信詐欺罪的最高監禁刑期從 5 年拉長為 20 年。 

第 906 條—財務報告的企業責任
對故意簽署違反 1934 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財務報表的執行長和財務長施加刑事處罰。

對於認證虛假財務報表及故意做出虛假證明的執行長和財務長,會被判處最高 500 萬美元罰款或最高 20 年監禁,或同時處以罰款和監禁。

第十章—企業退稅

沙賓法案第十章是法案中最短的一章,只包含一項條文。

第 1001 條—參議院有關執行長簽署企業納稅申報表的觀點
明定各家公司的執行長必須簽署公司的納稅申報表,以確保其了解納稅申報表中的內容,倘若申報表包含任何歧異或詐欺資訊,不得辯稱自己不知情。

沙賓法案第十一章—企業詐欺的可課責性

沙賓法案第十一章提供與企業詐欺和篡改紀錄有關的刑事處罰。第十一章的關鍵條文列舉如下。

第 1103 條—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暫時凍結權力
授權 SEC 在調查可能的證券法違規情事時,得申請暫時命令,凍結對董事、高級主管、合夥人、具有控制權之人、代理人或員工的異常支付款項。

第 1105 條—證券交易委員會禁止個人擔任高級主管或董事的權力
授權 SEC 禁止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任何人擔任公開上市公司高級主管或董事,無需經過聯邦法院的裁示即可行使這項權力。

實行沙賓法案的結果

沙賓法案深刻改變了美國企業,開創報告、審計和公司治理的新時代。這項變革性立法為金融市場注入更嚴格的道德標準。沙賓法案的實施提高了大眾和投資者對於公司及其財務聲明可靠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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